某古公司认为,“三星堆古酒”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公司认为,三星堆博物馆作为事业单位,并非市场经营主体,因此不应成为“三星堆”商标的所有者,更无资格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对某古公司提出无效宣告。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星堆古酒”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不得注册和使用。法院认为,三星堆遗址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星堆古酒”商标的使用可能会让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特点等产生误认,故“三星堆古酒”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责任编辑:王浩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