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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在美诉ibm侵犯其商业秘密被驳回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穆青风 2022-11-25 10:10:32

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一名法官日前驳回了北京新云东方系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 ibm和ibm中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指控ibm侵犯了新云东方的商业秘密,但被当地法官驳回。

据了解,新云东方成立于2014年,由ibm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销商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主要销售与ibm power systems服务器相关的硬件和软件。华胜天成持股56.45% 、ibm中国持股 19.35%。据悉,双方达成的协议使新云东方“完全依赖”ibm供货,并使ibm对其运营拥有“实际控制权”。

2021年9月,新云东方提起诉讼,称其根据与ibm签订的协议,向ibm提供了客户的机密信息,ibm同意对此保密。然而ibm在2017年与另一家中国公司浪潮商用机器成立了独立的合资企业,同样开发和销售ibm power systems产品。浪潮持股51%、ibm中国持股49%。新云东方称,ibm随后“拒绝向新云东方出售服务器产品,除非通过这家新的合资企业,还诱使知晓新云东方机密客户名单的员工加入这家新合资企业,透露该机密信息。”

新云东方表示,ibm的行为导致其失去了市场份额和销售机会。根据美国法律,新云东方起诉ibm涉嫌盗用其商业机密,要求经济赔偿,并请求禁止ibm滥用其机密信息。

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法官裁定,ibm提供给浪潮的客户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该法官称,ibm可以通过其他公开或独立的渠道获取潜在客户的信息,认为如果没有新云东方提供的信息、ibm就无法发现潜在客户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员工记忆中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道琼斯公司风险合规专家石龙新告诉记者,在美国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审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所有者已采取合理措施对该信息保密。二是该信息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不为其他可通过披露或使用该信息获得经济价值的人所普遍知晓,也不易通过正当手段获得。在美起诉商业秘密侵权,一定要证明该秘密“不易获得”,通常通过“对一般的公开信息进行组合、分析,能否得到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信息”进行判断。

本案中,法官还表示,此案诉讼时效已过,且所有的被诉行为都未发生在美国,因此法院缺乏对ibm中国有限公司的对人管辖权,故此驳回了新云东方的诉讼。

那么,新云东方是否可以在中国对ibm进行起诉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从知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一旦新云东方意识到侵权行为,可以在三年内向法院起诉。尽管ibm与浪潮商用机器的合作在2017年,但如果新云东方可以举证知情事件比较晚,那就符合诉讼条件。”石龙新表示,从管辖地来看,无论新云东方与ibm的纠纷发生在中国,还是双方合同在国内签订、履行,都可以在国内起诉。凡是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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