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陈璐 2018-08-02 14:42:41
“实际上很多海外并购或工程项目从经济角度看,可能并没有预期理想,但从进入当地市场或特定行业等方面判断,再综合考量长期的收益,不一定就是失败的交易。”日前,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中心首席律师、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平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多数中企海外投资仅从经济角度出发,不进行周密的考察和调研,面对诱人的报价容易“拍脑袋”做出并购决定,这样就大大提高了交易失败的几率。
贾平讲述了她代理迪拜跑马场建设项目仲裁纠纷案中的一个分包方的经历。
该项目总包方以授予函的形式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分包合同按照综合单价计量,即最终结算时,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乘以双方确定的单价作为最终依据。与工程量计算密切相关的是以何种标准作为判断该分包商所提供的钢结构部件。授予函规定的是英国标准,但授予函中并未明确规定如何检验才能符合英国标准。因为使用不同标准,最终的工程量大小是不一样的,可能产生非常大的差异,这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授予函中争议解决条款规定模糊是导致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该案件涉及100多家分包商,我所代理的分包商也是历经波折,濒临破产,目前是唯一一家胜诉的公司,取胜的关键是签合同时, 我们坚持将仲裁地选在中国,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贾平说。但我们也看到很多中企由于疏忽或者在签订合同之前未作有利于己方的约定,导致项目工程款至今无法到位,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海外并购及工程项目的失败案例不胜枚举,当然,有失败的案例就有成功的案例。中国某电力工程公司并购立陶宛某电力设计公司就是成功的案例之一。该公司拟进入立陶宛,进而进军欧洲市场,需要在当地有稳定的基地与落脚点,最好的方式就是收购当地具有资质和影响力的公司,目标企业是立陶宛的国家电网研究院公司。“通过前期的基本尽职调查,包括业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及当地环境方面的尽职调查,我们认为风险可控,决定收购。”贾平表示。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该中国电力工程公司还聘请了立陶宛当地的律师。在并购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与中国公司法不同,立陶宛公司法中董事会之上设有股东会和监事会双重领导机构。”贾平说,如果不加注意,这一条文可能在公司的后期整合引起问题。 因为在很多国家,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平级。因此,在了解立陶宛公司法的该项规定后,该中国电力工程公司在后期人员安排上也会给予注意,规避风险。
魔鬼藏在细节中。贾平建议,无论跨国并购还是海外工程项目必须从细节入手,涉及工程项目的标准、人员、定价标准、施工进度、劳工、签证、当地税负、工作范围及工作变更、出口退税等等事宜,以及跨国并购中人员安置及文化整合等,需要详细地在协议中加以规范。如有疏漏或者不规范之处,可能导致后期争议的产生。
“跨国并购与国际工程项目,尤其后者,是风险密集型行业,且很多风险都是由非常专业的问题导致的。因此,企业需要全程跟踪,及时发现并解决风险。”贾平举例,比如税收负担,如果未事先做出明确规定,可能会在非常大程度上影响项目收益;再比如劳动签证,如果未事先与项目业主方商量确定由其负责办理,并明确签证的类型(工作签证)可能会导致项目所需大量的技术人员无法长期稳定地在项目所在地工作,有的项目就因合同未规定签证问题,导致大量技术人员无法办理工作签证,只能每隔3个月飞往第三国,然后再飞回项目所在国并办理旅游签证,我们称之为“飞签”,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加。
贾平表示,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需要一定程度上与项目所在地公司或人员合作,尤其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可以迅速帮助解决棘手问题,如通行问题等。
“在我看来,跨国并购成功与否应该分长期目标与短期收益、被并购公司与收购方协同效应是否达到,以及并购方战略目的是否实现等方面来评判。当然,跨国并购还存在更多风险与不可控因素,包括当地政府、法律制度的因素、也包括信息更加不对称等因素,导致相比较国内并购,表面看来成功率可能低一些。”贾平认为。
据悉,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中心是由中钢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关村管委会下属海兴促进会、中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央企、社团、金融机构、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中心通过推动央地资源共享合作、整合专业服务能力、构建专家项目池,打造以政产投顾研一体化服务平台,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企业国际合作与发展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