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21-11-05 08:41:11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上周末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两项指南将互联网平台按照规模进行了划分,并明确分类分级标准,对不同平台经营者委以不同责任。微信、淘宝、美团等“国民级”应用或归入“超级平台”,也因此迎来“超级监管”。
《主体责任指南》综合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分级,从9个方面对超大型平台单独作出规范要求。超大型平台,是指“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具有表现突出的主营业务、上年底市值(或估值)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具有较强的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接触消费者(用户)能力的平台”。而《分类分级指南》进一步定义了超级平台,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平台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主体责任指南》中的前9条全部针对超大型平台,从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数据管理、内部治理、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安全审计、促进创新9个方面,对超大型平台提出了细致的要求。“当前世界各地都有加大对超大型平台监管力度的趋势。超大型平台相对于中小平台而言,更容易产生数据侵权、‘二选一’、价格垄断等一系列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同时,这些大型经营者需要承担更多的算法规制、知识产权保护、自然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等责任,起到公平竞争示范引领作用,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做好相应的合规工作。”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外,《主体责任指南》还明确规定超大型平台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时产生或提供的非公开数据。同时要求平台经营者在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时,平等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实施自我优待,不得利用各方面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超级平台的自我优待是指利用自身优势对其他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的行为。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介绍说,当前,超大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已受到全球各司法辖区的高度关注,欧盟《数字市场法案》(草案)和《美国创新与选择在线法案》(草案)均对自我优待的认定标准与竞争损害作出规定。欧美监管机关也已针对搜索引擎平台、网上零售平台通过优先展示自营服务、捆绑方式实施自我优待作出处罚或采取调查行动。若此次《主体责任指南》获通过,那些可能被认定为超大型平台,以及为第三方提供平台服务同时自身也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平台,均需要全面梳理业务活动中的相关风险。
《主体责任指南》强调,平台经营者运用大数据进行产品推荐、订单分配、内容推送、价格形成等活动时,需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今年以来,《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展自动化决策应履行的义务,《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强调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算法排除限制竞争,《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对人工智能活动应遵循基本伦理规范的要求,一系列立法活动相继强调对算法运用活动的规制,凸显出我国加强对平台经营者大数据、算法行为监管的趋势。目前,人工智能已广泛渗透至平台企业的诸多业务活动之中,平台企业需全面对照各项法律法规,对业务活动中的算法运用等行为开展审慎的合规工作。”黄伟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主体责任指南》还明确了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促进创新的责任,要求其充分利用数据、资金、人才、用户和技术等资源优势,加大创新投入,提升技术水平,组织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技术迭代,扶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不断激发平台经济领域创新发展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