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佴 澎 杨 丹 2023-08-10 09:38:43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走深走实,沿线国家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点区域,缅甸因资源禀赋良好和地缘优势,成为中国企业热衷的投资东道国。但由于对缅甸环境法律认知不够详实、缺乏有效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环境政策的不稳定性等原因,中企境外投资环境合规风险时有发生,进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损失。
就中国企业赴缅投资而言,缅甸环境法律和中国环境法律共同构成了规制中资企业投资行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政策框架。缅甸方面,近年来,缅甸对其环境保护越发重视,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评估的相关规定也越发严苛,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对该领域进行规范,如2012年《环境保护法》、2014年《环境保护条例》和2015年《环境影响评估法则》等。中国方面,近年来,为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企业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等。
分析中企在缅投资出现环境合规风险的成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投资企业对缅甸环境法律缺乏全面认识。由于缅甸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国内存在差距,加之部分区域动乱,谋求经济一时快速发展,“先污染后治理”思想依然存在,导致国内企业赴缅投资并未将缅甸的环境法治状况纳入其投资前期的考察范围内,尤其在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投资领域,对缅甸环境法治状况缺乏全面认识,机械照搬原有经验和经营模式,对如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往往不得其法,招致投资风险。
在部分情况下,投资企业知晓缅甸环境法律,且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要求,但对具体的环境义务落实不力,也会导致投资合规风险的发生。如投资企业虽然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但未深入地进行社会评价调查、征求公众意见,致使项目存在因环评公众参与度不够或环评内容不具体而被民众所非难、环境影响评估许可被撤销的风险。
二是在缅投资企业缺乏有效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企业的环境合规体系建设包括企业内部的境外投资环境相关管理制度、行为规则的确立,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的设置,或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助的方式提升自身环境合规审查能力等。目前,我国在缅投资企业在环境合规管理方面的建设仍显不足,相关能力远不能满足企业境外投资活动之需。环境内控体系的缺失,或与投资母国、东道国环境法律缺乏有效的衔接,导致环境合规风险的产生。
三是缅甸环境政策的不稳定性。缅甸政治转型中的经济社会基础并不稳固,呈现转而不定的特点。在国内政治力量权力竞争背景下,民众在环保、劳资关系、非政府组织、工会等方面的态度表达日益关键,民众舆论压力极易对民盟政府决策形成干扰,加剧中资企业在缅投资的不确定性。政治风险传导对外商贸政策上,引起环境政策的波动,若企业不能在短期内及时调整以适应新的法律政策,可能会因此引起新的合规风险。“密松水电站”项目的被迫搁浅和中缅经济走廊建设项目的推进缓慢均有该方面的原因。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对中企境外投资环境合规风险提出以下应对建议。一是全面掌握并严格遵守东道国各项环境法治内容。近年来,缅甸的环境法治状况的新变化对投资者的环境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境外投资者必须不断更新认识,严格遵照执行缅甸各项环境法律规定,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同时,针对缅甸与国内环保政策的差异以及缅甸政府组织招商政策的不确定性,投资企业必须及时跟进并掌握投资项目建设或收购并购前、施工期、运营期、项目关闭、退出时全生命周期缅甸政府及当地组织对项目生态环境的意见,以便及时调整策略,避免项目受阻。二是构建和完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企业的内控管理制度,是企业日常运行过程中的一道重要保障。企业要立足自身经营状况和投资地的实际发展水平,以科学、合理、规范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决策方法增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能力,避免管理层在主观上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此外,还应当切实保障企业境外投资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增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风险控制能力,更好地落实风险防控,做到政策实施过程中合理推进、上下重视。三是强化esg(环境—社会—企业治理)风险管理理念。在缅甸投资企业必须加强绿色发展意识。在涉环境问题上,履行好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充分进行社会民情调查,切实加强企业的环境治理能力。严格按照《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要求,加强与社会各方的对话,提高涉环境问题的公众参与程度和信息透明度,避免信息公开不透明,引发缅甸社会各方因生态破坏而叫停投资项目的情况。四是积极践行高标准的环境规则。不同国家的环境制度及社会政策存在巨大差异,实践中分别执行不同的环保标准,使得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极易因环保标准问题而受到诘问或非难,在具体实践中也常存在为适应不同的标准而反复进行同一项工作的情形。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明确提到,在东道国(地区)没有相关标准或标准要求偏低的,在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国际组织、多边机构通行标准或更严格标准;东道国(地区)缺乏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可参照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国申请加入cptpp谈判在即,其环境章节代表着国际投资与贸易中环境规则的较高水准,与国际高标准环境规则接轨是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未来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笔者认为,在缅投资企业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环保原则从事投资行为,有效规避环境合规风险的发生。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