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19-06-12 10:10:02
随着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美国利用严格的出口管制法律对部分中国企业巨头进行限制或制裁。日前发布的《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将《出口管制法》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受到中外企业高度关注。
目前,已有的《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系统梳理了中国的出口管制制度。对于《出口管制法》可能带来的影响,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在日前举办的中企出口合规讲座上分析称,以下几种情形都需要遵守中国的《出口管制法》:中国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从中国出口到境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母公司);中国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出口给甲国的企业,后者将产品再出口到乙国;中国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a,出口给甲国的企业,后者将产品a集成到新产品b中且a在b产品中的价值占比超过规定比例;原产于其他国家的产品出口给中国企业之后,后者将产品再出口到境外(包括原产国);原产于其他国家的产品在中国过境、转运、通运;中国企业从中国出口管制物项,不同出口目的地可能面临不同的出口管制政策(国别政策);中国企业从中国出口管制物项,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负有审核义务,并负有持续监督和报告义务。一旦发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改变,应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
此外,以下行为均受到出口管制法律监管:一是出口,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也称跨境转移。从其他国家实践来看,跨境转移通常既包含常见的有偿出口销售行为,也包括出境展览、出境维修、免费赠送等非销售行为。二是再出口,管制物项或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物项价值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产品,从中国出口后,从境外进口国再次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三是视同出口,即便管制物项并未实际发生跨境转移,其仍可能受到我国《出口管制法》的约束。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管制物项,不论该提供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都将视为对上述外国公民或实体所属国家的出口,均应获得中国出口管制部门的许可。从国际实践来看,“视同出口”中的“提供”行为,不仅包括管制物项的实际交付、转移,同时也包括有关外国个人或公司入境接受服务,或者了解有关技术等行为。四是转移,虽然草案未明确将转移行为列为一项独立的受管制行为,但草案第26条要求进口商提供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承诺,即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最终用途或向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如果要在进口国境内进行转让或者改变最终用途,仍需取得中国出口管制主管机关的许可,本质上还是将在进口国境内发生的转移行为或最终用途的变更纳入了中国出口管制的范畴内。五是过、转、通,管制物项在中国的过境、转运、通运,同样将受到《出口管制法》的规制,以保证中国出口管制目的的实现以及履行有关防扩散的国际义务。此外,还有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出口等情形,也受出口管制法监管。
“中国企业与境外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关联企业)进行联合研发、技术交流,接待外国公民(包括境外总部员工)来访等,如果涉及管制技术,也需要遵守中国的《出口管制法》。”任清强调,企业除关注管制清单外,需随时关注临时管制和禁运措施。
任清建议企业,短期密切关注《出口管制法》 的立法进程,及时研究后续新公布的草案,并对生产经营预先作出必要调整。同时,做好建立出口合规制度的中长期准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开明也认为,企业应尽快建立内部合规体系。“完善的出口合规体系不仅在申报出口许可时可以加分,而且在面临行政执法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相关公司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建立符合公司实际需求的合规制度体系,但是无论什么样的合规体系,均应包括风险评估与识别、合规准则与培训、管理层承诺、预警与报告、合规记录、纠正等基本环节或步骤。”蔡开明表示,企业还应建立内部出口管制合规政策,发送给企业内部员工、企业客户、上下游供应商,并要求对方签署知悉和承诺回执。企业内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出口管制政策培训,确保业务人员熟悉相应的合规政策。对于可能存在的出口管制风险,应及时预警,做好合规记录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