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杨立芳 2022-07-15 12:22:11
相关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技术知识和认知能力,进而对创造性判断具有重要影响。中国的专利法并没有对公知常识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仅仅在《审查指南》中以列举的形式定义了公知常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第3节中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提及了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一种情况,即: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公知常识性证据是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如无相反证据,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记载的技术知识可以推定为公知常识。
笔者认为,我国《审查指南》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标准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同时,尽管我国《审查指南》对公知常识性证据进行了有限列举,仅提及三种形式: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但与欧洲专利局相类似,上述有限列举也可以从“公知化程度”的角度进行理解。除了时间、出版物的类型之外,“公知化程度”要参考其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所接受的程度。
下文结合具体案例,对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进行讨论。该案例涉及一项复审决定,该复审决定维持了在先的驳回决定。该复审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涉及一种涂布陶瓷基材的方法。
合议组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时,首先确定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通过烘烤固化另外的层,并限定了液体涂料的组成及固化条件,且限定了粉末涂料组合物的种类及构成液体涂料组合物的丙烯酸树脂和/或聚酯树脂的种类。
然后,合议组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涂料工艺(第三版),上册》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最终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涂料工艺(第三版),上册》全面、细致地介绍了所属领域的各种常规技术手段,对于该案例的区别技术特征都有公开或涉及。这是一个利用工具书中的技术手册来证明某些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的典型案例。
从举证的角度来说,之所以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是首当其冲被认可的证据载体,也是由于一项技术若为教科书或工具书等书籍记载,供本领域技术人员研究学习,某种程度上足以证明该项技术在所述领域的“公知化程度”。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实践对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持审慎态度,以确凿无疑为标准,这对发明人是有利的。
此外,虽然我国《审查指南》目前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标准简单明了,便于操作,但是对于技术更新比较快速的领域,目前的认定也存在一些局限。比如,对于技术迭代快速的领域,相关技术可能还来不及写入教科书就已经被淘汰,因此寻找教科书等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几乎没有可能,那么是否可以将专利说明书和科学出版物等也认定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从而尽可能客观公证地对公知常识进行判断和认定,兼顾专利确权程序的公平与效率。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