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夏玮 2022-09-16 08:44:01
我国驰名商标的立法一直跟随着国际公约的脚步,其中,2001年《商标法》第13条,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被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是执行《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义务的结果。此后《商标法》在2013年和2019年两次修改,但2001年《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一直得到保留。其间虽有司法解释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未超出此前确立的框架,未注册驰名商标一直没有得到立法上的保护。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海外驰名商标也快速进入中国市场,一些国外驰名商标在中国被抢注的现象也开始频发。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没有注册但在国外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或没注册也因为适用而已经驰名的商标,难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从而发生商标被抢注时,相关权利人救济无门。以“无印良品”案为例,商标实际权利人还因为抢注人已经在国内进行了注册,而最后只能面对败诉的结果。
除了实践中面临的难题,我国的未注册驰名商标需要加强保护还有其他的重要原因:
其一,国内的司法实践已表现出有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需要。以“新华字典案”为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时,认定了“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之后,都对侵权人做出了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类似的案例还有“拉菲”案。这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开创了未来的道路。而法院的做法其实突破了现有的制度框架,虽于理公道,但无奈于法却缺乏依据。可见目前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缺失并没有阻碍司法实践的前进,虽然没能实现对未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但实践中已经对救济方式做出了突破,朝着向注册驰名商标发展。
其二,实质而言,驰名商标注册与否都不影响其需要保护。驰名商标是不是得到注册对其原本属性并不产生影响。行政部门的注册行为,只是对商标本身的确权,但对商标是不是“驰名”,或者是否显著,并不进行鉴别。呼吁同等对待注册驰名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早已是学界的主流观念。驰名商标也是一种符号,在这个符号的背后是良好的商业信誉。注册驰名商标不因其注册而改变它作为符号的实质,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并无根本区别。立法的初衷也并不是为了维护“是否注册”这一形式,而是为了保护商标背后的商誉价值。
其三,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趋势和国际压力驱动我们前进。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注册的确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三个条件之一。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仅仅规定了成员国的最低义务,换言之,成员国完全可以在国内做出更高标准的立法。在国际贸易往来中,驰名商标可以凭借商标的影响力帮助企业快速打开海外市场,博得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这也是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签订区域间条约的方式来实现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原因,而《cptpp协定》的签署国中不乏智利、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水平都已超过我国的保护水平,我国作为一个商标大国和贸易大国,与周边贸易国家甚至一些贸易欠发达国家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上的差异,已成中国国际贸易发展之路的阻碍。
其四,我国提出了建成知识产权强国的伟大目标。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到2035年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2021年12月,上海市委、市政府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首次将知识产权规划纳入市级专项规划。《纲要》《规划》明确了到2025年基本建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到2035年基本建成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也许对知识产权采用最严格化的标准来保护并非是目前的最优解,但根据我国的发展现状来制定科学和适度严格的保护制度一定是时代和实践的正确方向。
回顾过去,我国2001年设立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已历经20年有余,而如今中国的经济结构、消费水平、文化需求、内需结构等各个方面都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了巨变。而驰名商标是商业信誉的核心,也是企业品牌在消费者市场中站稳脚跟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我国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的疏漏,已经日益明显,因此,重新构建和思考我国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也是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