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21-12-22 08:52:5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原告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小红书运营方)诉被告茵美莱有限公司、上海羽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羽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识季senser)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小红书方诉请判令识季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
据了解,原告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小红书”网站及“小红书”app的运营者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当前,“小红书”商标与“小红书”平台已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而识季senser是一家全球时尚奢侈品电商app。截至2021年2月1日,识季senser已连接全球60多个国家,超过2500个品牌专柜的50万款奢侈品,已获得复星资本、高瓴资本、元璟资本和蓝湖资本的投资。
三被告共同运营时尚奢侈品电商app“识季”。原告发现,该款app未经原告许可就在商品图片中使用“小红书”标识并将“小红书街拍”设置为商品标签及搜索关键词。同时,通过不正当手段大量抓取来源于“小红书”平台的图片,并将其广泛用于自身商品的宣传。
在小红书方看来,三被告实施设置商品标签及搜索关键词的行为不仅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恶意,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经营利益和竞争优势,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抓取图片宣传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意图,不仅加重了原告服务器的访问负担,增加了原告运营成本,亦严重破坏“小红书”平台“社区 电商”的既有商业模式,掠夺了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浦东法院表示,本案涉及电商平台间数据抓取行为引发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价值日益凸显的当下,通过司法裁判,探索建立电商平台间数据有序利用的竞争规则,对推动产业良性发展、有效实现数据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这种通过抓取其他平台数据来帮助自己平台运营的事件越来越常见。”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雨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来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界定: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多方利益。如果小红书能从以上几个方面证明损害事实存在,那么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及时减少相应的损害。
“网络大数据产品,不同于原始网络数据,其提供的数据内容虽然同样来源于网络用户信息,但经过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经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已成为独立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之外的衍生数据。网络大数据产品能为网络经营者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网络经营者对其享有独立的竞争性财产权益。”王思雨表示,而数据抓取技术能够便捷、有针对性地获取所需的网络数据信息,某些企业为利益而不正当使用该技术获取他人数据信息,是一种恶性竞争行为,应该遏制。
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奕表示,当前,对于抓取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业内存在争议。首要问题就是如何解释“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实践中,当事人为确保自己有充分的请求权基础,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权利的边界予以明确。在对抓取行为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权利方可以尝试从结果层面予以补充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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