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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证据 是海损案件索赔关键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穆青风 2021-09-24 09:02:28

“海损案件的索赔中,不论是分摊方通过审核认定索赔请求,还是案件最终被付诸诉讼,对证据的要求都越来越高;如何能够随着事故处理随时收集足够的证据,对船东及其他关系方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日前举办的商法大讲堂上,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机构负责人、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杨建国表示,发生共同海损事件后,企业需要及时清点相关证据材料,材料对还原事故真实情况、说明损失与事故的关联性等都有着重要作用。

“共同海损的一般性证据包括经有关部门签署的海事声明,宣布共同海损的声明以及相关的费用账单;船长、值班驾驶员及轮机长等就事故及修理所作的报告;船舶自驶离装货港至其在最终目的港卸货完毕之间的甲板和轮机日志。”杨建国介绍说,如果发生了救助行为,则需要收集有关救助服务的证据。包括船东和拖轮公司就商讨拖救费用的沟通记录;拖救协议;拖救费用付款凭证;救助人或拖救公司就其服务所作的报告;救助人或拖轮公司就拖救中发生的拖轮损失而提出的索赔及有关赔偿最终结果的资料;确定救助报酬所花费的法庭或仲裁以及相关的律师费用等。

供职于上海海事法院的李家春举例说,2012年11月,卡尔顿航运公司所属的“sapai”轮在中国长江口附近水域与案外人伊索航运有限公司所属“houyo”轮发生碰撞事故。该事故导致“sapai”轮第三、四货舱破损进水,部分货物受损。收货人为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sapai”轮方面在碰撞事故发生后前往附近浅滩水域搁浅,并对部分货物进行减载过驳、对船体进行紧急修理。2012年12月25日,“sapai”轮靠泊中国张家港,完成卸货并交付沙钢公司。

本案中共同海损理算证据的确定,对责任承担起到了重要作用。“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引起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损。涉案‘sapai’轮与‘houyo’轮发生碰撞导致‘sapai’轮货舱严重进水,该轮及所载货物面临沉没的共同危险。为了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安全并完成涉案航次运输及货物交付,‘sapai’轮就此驶入避难地点抢滩搁浅并进行必要、合理的救助、减载、过驳、修理等措施,由此所致的损失和费用可列入共损。”李家春说,因此,卡尔顿航运公司作为“sapai”轮的船舶所有人及涉案航次运输货物的承运人,依法有权要求沙钢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收货人,就“sapai”轮所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而直接导致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进行共损分摊。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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