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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明晰权利边界 维护公平竞争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2024-01-26 08:47:20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前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规定》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指的是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集体商标具有集体属性,用以表明生产经营者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证明商标用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与普通商标相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使用要求、权利义务内容方面都有差别。

《规定》强化了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在加强注册人管理方面,《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检查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商品是否满足品质要求,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使用人的使用资格等。《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其证明商标。《规定》第十二条还对注册人收取使用费用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事项作出规定。

在使用人管理需求方面,《规定》明确,使用人应当保证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限定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规定》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进行了回应。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张鹏介绍说,《规定》细化正当使用情形,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引导注册人维权有界。经营者在企业名称字号、配料表上使用地名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在特色小吃、橱窗展示、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中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只要这些使用符合商业惯例,未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也没有误导公众,商标权人就无权禁止。此外,他人也可以正当使用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思启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规定》出台后,“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等商标争议问题将得到有效改善。商标中含有的地理标志属于公共领域,符合条件的商品是可以正当使用相关商标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有人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将被认定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注册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管育鹰也表示,这一规定增强了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使用规范的实操性,加深了各界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殊性的认识,有利于引导规范注册人和使用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治理。他建议,在《规定》具体落实中,相关主体还需要注意区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其他与地理自然环境联系紧密度稍弱的含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差异,形成更稳定的法治预期。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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