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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案例》将于7月实施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 2024-03-27 08:55: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对消费者关注的网络消费争议解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条例》将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根基,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

优化网络消费争议解决方式

《条例》指出,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凯发网址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凯发网址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建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高度关注网络消费,规定线上与线下一样,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诚实信用经营。

此外,《条例》还明确,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争议。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

唐建表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可先与店家协商,再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若调解未果,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消费者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收集证据提起诉讼解决。

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条例》明确,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经营者处理消费者的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条例》还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唐建表示,数字化时代,需要对数据价值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如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有证据证明是通过经营者渠道泄露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唐建举例说,很多餐厅实行扫码方式进行点餐和付款,其间就存在额外收集相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如要求消费者登记手机号、填写会员信息等。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拒绝线上点餐或要求商家删除非法收集的信息。对商家来说,一定要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少地收集信息。否则,过度收集信息可能会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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