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苏旭辉 2018-12-27 10:03:05
诉讼、仲裁,还是调解?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有多种途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该采取何种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副处长王琳洁和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王芳以实际案例介绍了三种救济方式的优势。
仲裁利于执行
在涉外商事纠纷中,仲裁的优势在于执行便利。王琳洁举例说,在某天津公司与某美国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天津公司售出18吨化学原料,价值48万美元,货到后90日美国公司付款。随后,天津公司按时发货,美国公司收货后未提出异议。然而美国公司到期未能支付货款,天津公司催款但美国公司拒绝见面、拒绝付款。
于是,天津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美国公司支付货款48万美元。仲裁庭先后2次向美国公司寄送仲裁通知等法律文件,并送达。仲裁庭在北京开庭审理此案,美国公司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不便出庭的申请。随后,仲裁庭作出裁决:美国公司在裁决之日起20日内支付48万美元货款以及利息和仲裁费。该仲裁裁决在美国获得承认和执行。
王琳洁指出,对于本案,天津公司向贸仲委提起仲裁时,并未引起美国公司重视,使其误认为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不会对其产生效力。然而,当天津公司向美国纽约东区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美国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方才提起抗辩。最终,纽约东区法院没有认同美国公司的抗辩理由,批准了天津公司的承认和执行申请。
“中国和美国等159个国家和地区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一个缔约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原则上可在另一个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此外,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协商选定仲裁员,要求过程和结果保密,且一审终审,无需进行二审、再审。”王琳洁表示。
国内诉讼还是国外诉讼
瑞士高尔集团与江苏纺织集团发生买卖合同纠纷,高尔集团起诉至新加坡高等法院。纺织集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新加坡法院缺席判决纺织集团支付货款35万美元。
因纺织集团在新加坡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高尔集团向南京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纺织集团抗辩称,中国和新加坡没有签署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应驳回高尔集团的申请。
南京中院认为,虽然中国和新加坡之间并未就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签署条约,但新加坡高等法院曾于2014年1月对我国苏州中院的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根据互惠原则,对新加坡高等法院该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王琳洁指出,我国已与37个国家签订了司法互助协定,根据协定,中国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可以直接在对方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虽然,我国尚未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印度和加拿大等主要经济体就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判决签订双边司法互助协定,但中国法院判决在当地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还是考虑互惠原则。她强调,中国法院的裁判有在美国加州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案例。
通过诉讼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时,企业有国内起诉和国外起诉两种选择。王琳洁认为,在国外起诉的优势在于,省去了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环节,方便采取保全措施。但劣势在于,对外国法律状况缺乏了解,风险大且诉讼成本高。
在国内起诉,则面临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困难。王琳洁建议,可利用外国客户在中国参加展会、交易会的机会,申请执行法律文书。上海一中院就曾趁瑞士某公司来华参展,查封、扣押了其参展设备,执行了判决。另外,企业在中国法院起诉国外当事人时,还可同时考虑申请“限制外国人离境”的措施,提高执行效果。
中外联合调解效率高
意大利某公司向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国际合作机构——中意商事调解中心提出调解请求,希望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其与北京某公司涉及设计费、人员差旅费和许可使用费等合同纠纷。最终在中意商事调解中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各自的利益,且继续保持了合作关系。
王芳指出,相比于诉讼和仲裁,涉外商事调解的突出优势在于有中外联合调解机制。两个法院或两个仲裁机构不能共同审理一个案件,但调解可以实现中外机构联合进行调解以确保各自的利益。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还设有中美商事调解中心、中韩商事调解中心、北京—汉堡商事调解中心等,所任调解员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以确保中立性。
王芳还指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维护好双方的关系,保障双方能够继续合作下去。调解能彻底解决问题,所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双方满意的,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争议解决率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