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 2024-06-28 09:28:43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司法解释积极适应经济新业态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新挑战,认真总结反垄断执法司法经验,充分吸收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体现我国反垄断司法规则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司法解释共51条,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事项、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
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在推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的同时,也出现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赢者通吃”等现象,给反垄断执法司法带来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在发布会上说,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努力总结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的裁判规则。
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价格竞争的重要性有所减弱,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重要性日益提升的情况,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方法。针对平台所面临的竞争可能是双边的甚至多边的特点,司法解释分别针对平台所涉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作出了指引。
在规制垄断协议方面,司法解释对于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达成、实施横向或者纵向垄断协议专门作出规定。司法解释有关条款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包含了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达成的垄断“共谋”,包含了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现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所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司法解释有关条款还规定了对跨平台最惠待遇可能引发的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路径。
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市场份额的计算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分析思路在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亦可适用,但需要考虑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的特点和规律,司法解释在多个条文中考虑相关特点和规律作了一定的细化指引。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与电子商务法选择适用作了指引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对反垄断行为界定和民事权利行使从程序上进行了划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1—2名具有案件所涉领域、经济学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此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及司法解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穆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