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钱颜 2018-10-30 10:39:11
相关条约和法规制定滞后、双边和多边合作法律机制欠缺、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机制缺失等涉外事务争端,在解决中存在许多问题,给我国出海企业带来了不少困扰。在日前举办的福建省“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八闽行”之“一带一路”商事法律服务高峰论坛上,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施鲜锋强调,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构建良性的涉外争端解决机制非常重要。
在施鲜锋看来,科学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包括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多元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惩罚监督机制、风险防范机制。
“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要解决语言使用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使用的语言约2488种,建议仅以一种语言进行规范,争议当事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负责翻译。”施鲜锋表示,还应建立有效、顺畅的资金清算体系,统一结算可以有效避免汇率风险,确保区域内投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建立并运用一套统一的与诉讼、仲裁相衔接的调解制度至关重要,“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沿线国家大多数属于东亚国家,深受调解文化的影响,调解制度有利于我国企业与沿线各国企业发展伙伴关系。
除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外,也应有建立相应机制满足企业多元化需求。“我们应尊重‘-带一路’沿线各国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模式中选择磋商、协商、调解、诉讼等解决方式的应用,构建多层次、立体化、良性互动的跨境纠纷解决格局。”施鲜锋说。
施鲜锋建议,在惩罚和监督机制方面,设置专门的常设机构,关注跟踪发生争端的案件解决的进展情况;常设机构可由“—带一路”建设中沿线各国派代表参加,制定惩罚和监督机制的具体细则;在备选方案上,针对条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可以考虑将赔偿(例如投资仲裁赔偿)和报复(例如世贸组织的报复机制)结合起来,协定无法有效执行的风险。
“同时,对外资市场准入、资产运营、资产退出等阶段的投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采取建设‘一带一路’政治风险情报信息系统、创建多边投资担保合作机制、做好市场准入前法律风险尽职调查等方式,构建涉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施鲜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