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 2024-05-29 08:44:44
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2024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结合(2021)最高法知行终1226号案件,给出了创造性评价中区别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的协调配合关系对改进动机判断影响的要旨。笔者结合该案例探讨创造性“三步法”中如何判断存在技术启示。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实质性特点);而显著的进步(或进步)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对于创造性来说,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实质性特点)是评价过程的重中之重。
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采用“三步法”来判断非显而易见性,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是否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是否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等等。
“三步法”包括如下的三个步骤: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特征,以及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第三个步骤的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实质性特点)。
(2021)最高法知行终1226号案件涉及名为“一种散热基体及密封型ptc热敏电阻加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利权人为镇江某电热公司,共有10项授权权利要求,其中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
针对该案,郭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后,郭某某不服上诉。经过双方多次博弈,最高院最终维持了镇江某电热公司权利有效的判决结果。
判断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应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视角,围绕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现有技术中去寻找相关的技术手段。在判断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手段能否带来解决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时,应当从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结合技术领域和技术方案等来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中所起的技术作用,由此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