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 2024-05-29 08:42:43
本报讯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诉福某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长安福某汽车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作出200万元的高额判赔。这是国内首例涉国际知名地理标志反淡化保护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准确厘定使用国际知名地理标志竞争行为的规则边界,坚决制止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淡化国际知名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9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受理了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关于干邑(cognac)的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并批准在我国境内对干邑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2018年以来,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发现,福某汽车(中国)公司、长安福某汽车公司将其销售的汽车命名为“cognac特别版”,并以“干邑棕”命名相关汽车配色,同时在网络上出现大量相关宣传。
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提起诉讼称,福某汽车(中国)公司、长安福某汽车公司利用干邑地理标志对涉案汽车进行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本案审判长时任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庄敬重表示,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向中国法院请求保护其干邑地理标志在中国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庄敬重强调,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干邑”是白兰地蒸馏酒的通用名称,“干邑棕”是干邑酒本身棕色的通用名称。由此引发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即“干邑”和“干邑棕”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法院认为,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本案现有证据完全不足以证明“干邑”“干邑棕”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在干邑地理标志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两被告作为经营规模遍布全球的汽车生产商,不可能不知道干邑这一地理标志,其对知识产权的注意义务应较其他普通民事主体更高,其在对汽车进行命名和对外宣传时应审慎考虑,尽量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但其非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反而通过多种不正当的方式建立其与干邑地理标志间的特定关系,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干邑行业办公室实际损失的影响、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其可能获得的利润等因素依法确定本案赔偿额,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对干邑行业办公室主张的200万元赔偿额予以全额支持。
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琪告诉记者,这种跨类使用商标或与其近似商标的行为,客观上有淡化、损害地理标志显著性和商誉价值的可能性,又被称为淡化商标行为。根据《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国境内属于通用名称或演变为通用名称的,将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本案中两车企擅自将干邑作为其三款汽车的名称和汽车内饰的颜色,并在互联网上大量宣传推广,无疑将干邑地理标志置于通用化的风险中,增加了地理标志被撤销的风险损害了干邑行业办公室所享有的商业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艳芳表示,虽然在现代产业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相关经营主体跨界进行联合ip和混合经营共赢商业模式愈加常见,但对于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地理标志来不正当地抬高自己的产品形象、增加交易机会,给权利人合法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形,应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穆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