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 2024-05-08 09:10:04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商业形态,成为激活我国消费市场的新模式。但同时,由于直播平台管理不严、治理能力有限,以及网络直播准入门槛低、带货主播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网络直播消费纠纷案件激增。其中,直播打赏引发的争议解决途径尚不明确,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很多风险和挑战。
“直播行业因其独特的商业模式和演进路径,与传统线下商业模式或电子商务模式有较大差异。”在日前举办的网络直播打赏消费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表示,当前直播打赏纠纷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多元主体(平台、用户、主播、mcn机构等)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分配上。打赏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新型支付模式,涉及实时互动与服务,因此平台在制定退款政策时,需审慎考虑合理的过错标准和风险分担机制,在保护未成年人等用户利益的同时,防止退款机制的滥用,确保交易安全。
刘晓春强调,由于直播的匿名性和即时性,主播和平台精准识别账号真实使用者的身份存在一定困难。在权衡不同的利益关系时,需要考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利益、打赏人配偶的利益,但也要考虑行业运营的成本合理性。过度倾斜性的保护,有可能造成行业对于存在过错的监护人和成年打赏人的补贴,造成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的减损,甚至滋生恶意和投机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认为,直播平台在从直播经营活动中获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尤其是确保直播内容的合规性、防止诱导打赏等方面,对于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也要求平台承担一定的事先审查责任,但不能否认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上的相互独立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怀胜认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打赏的刑事案件时,需考虑直播平台和主播是否具有合理的善意取得立场,平台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关键在于其有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如核实主播资质、落实实名制及提醒非理性打赏等措施。同时直接与打赏交易相关的主播也应当对打赏款物来源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会上,来自企业的专家也对直播打赏消费规范问题进行了探讨。抖音直播平台法务负责人李健表示,直播充值和打赏行为涉及平台、主播和用户三方,应被视为网络平台为用户和主播提供网络服务、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新型消费模式,用户与主播间应当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他建议,在处理退款纠纷,判断平台是否应退款或担责时,全面考量平台在合同执行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以及用户的过错程度,确保判断公正全面。
哔哩哔哩诉讼法务负责人陶慧蕴表示,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网络活动参与度增加,监管机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日益严格,要求平台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服务方面进行严格的时间、权限和消费控制。哔哩哔哩目前设有专门团队处理未成年人退款事项,通过前置客服审核流程处理大多数退款诉求。
虎牙科技公司法务总监尚莉莉表示,平台与主播更多情况下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劳动关系。打赏的标的物是虚拟财产,打赏行为应视为服务合同的一部分,而非简单的赠与。在讨论非法打赏的追缴问题时,尚莉莉认为,在充值消费环节,若服务尚未提供,则平台应承担返还义务,而在服务已兑换或部分消耗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应追缴的关键在于打赏行为是否伴随合法的服务交换,以及平台和主播的知情程度。
映客集团刑事合规顾问游涛表示,根据近年的司法判例与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总体倾向于直播打赏行为构成服务合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打赏未伴随任何服务或表演时,也可被视为赠与。要解决刑事案件中涉及赃款打赏问题,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作为直播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例如提供涉案的真实身份信息、交易记录等关键信息。(穆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