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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上市公司高效运作 体现穿透式监管(新《公司法》·面面观)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伟伦 2024-01-19 09:26:33

上市公司是推进现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市场主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夫兵近日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本次《公司法》修订综合了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监管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公司有关纠纷过程中形成的裁判规则、上市公司监管及治理实践,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新法不仅内容丰富,还强化了对股东实缴出资的要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不设监事会,接受了表决权差异的安排,新增了授权发行股份制度,加大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扩大了董事会的权力,并在知情权、交叉持股、股东诉讼方面、实际控制人责任方面,体现了穿透式监管的原则。

记者观察到,本次修订将对创业企业、拟上市企业及上市公司这三类市场主体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新法整体上更重视企业信用,特别强调了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责任,也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在公司架构、治理、经营方面,新法则更加注重灵活、自由、便捷。这些修订既有利于上市公司高效运作,又有利于营商环境优化。

对创业企业及其股东等相关方而言,年夫兵认为,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强化了对股东实缴出资的相关要求、简化了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设置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确认可了表决权差异安排、加大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及简化了相关合并、注销等程序。例如为进一步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规定了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及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付出资。新《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作出限制,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现有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享有优先认购权,赋予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更大的自治权限。

对正在筹划境内上市的企业,需要结合本次修订的精神和具体规定,调整、优化相关工作安排。对此,年夫兵提示,新法明确了上市公司需要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禁止股东代持上市公司股份。

“基于这一规定,审核机关预计仍会对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予以重点关注,并要求专业机构谨慎核查,相关拟上市企业应提早规划。此外,在股份转让方面,新法取消了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便利公司为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一年内,因为股权融资或其他情形所需进行的股份转让。”他说。

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全面注册制已经实施,而且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加,退市成为常态,监管也需日益完善,特别是在灵活基础上对合规上市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年夫兵提醒注意三方面变化:一是新法增加了小股东对上市公司治理决策的参与权利,例如将有权提案的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原3%降低至1%,且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提高这一持股比例,这种临时提案权的股东资格门槛降低将能增加小股东对上市公司治理决策的参与权利;二是更突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例如首次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写入《公司法》,并规定其职权范围,吸收了现有上市公司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安排的实践,提高了审计委员会的地位,也进一步突出了其职责;三是显著增加并进一步明确公司董监高的责任,尤其是公司董事,例如董事应承担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关联交易报告及回避义务、避免同业竞争义务等,及其违反义务承担的赔偿责任。

结合实际业务,年夫兵建议,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上市公司需要进一步修改公司章程及其相关治理、内控制度,以期适时完善自身制度体系;还需要更加重视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必要时增加人员等方面投入。还需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主要着眼于基本要求,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随后公布的最新政策法规和文件。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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