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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 | 重视疫情下外贸企业的风险溢价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中国贸易报特约评论员 秦夏 2020-02-20 09:13:25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以及外贸企业在仓储物流和按时履约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等特殊情况,1月30日起,中国贸促会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向申请企业出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免除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将所受损失尽量降至最低水平,有效地降低了外贸企业的经营风险。

例如,2月5日,中国贸促会根据易瑞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快速出具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该公司第一时间将证明电子版发给俄方客户,得到客户的理解和认可,同意在疫情好转后延期交付,帮助企业确保涉及金额约1400万元项目合同得以继续执行,避免每日按照合同缴付未交付货物或供货不足导致的高额罚金,也保护了企业的商业信誉。这些典型案例让更多外贸企业主动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相关不可抗力证明,同时也让进一步降低因为突发疫情导致的外贸企业的“风险溢价”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风险溢价”是金融经济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投资者在面对不同风险的高低且清楚高风险高报酬、低风险低报酬的情况下,因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度,影响其是否要冒风险获得较高报酬,或是只接受已经确定的收益、放弃冒风险可能得到的较高报酬。简单地说,已经确定的收益与冒风险所得收益之间的差,即为风险溢价,它是投资者要求对其自身承担风险的补偿。在对外贸易领域,这种“风险溢价”表现为外贸发展如何以较高的收益来抵消更大的风险。

应当说,疫情一天不结束,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就会负担比较明显的“风险溢价”。尽管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但也可能遭到某些外国企业的拒收。据新闻报道,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和道达尔公司拒绝接受中国一家液化天然气买家的不可抗力通知,后续如中国企业取消接受上述两家公司的货物就可能引发索赔。因此,如何为中国企业实实在在地减负就显得尤为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近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这一表态还需要通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出台相应的书面文件来增强确定性和可执行性。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当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将“政府在特定时期的行政措施”列入不可抗力的范畴。

除了因政府在特定时期采取行政措施的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情况外,对于服务贸易合同的履行的影响也不容小觑。目前不少国家对中国公民入境进行限制,取消了不少来自中国的国际航班,在此情况下,中国的外贸企业将无法派员参加已经确定于近期开幕的各类境外展览展会活动。如何将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会活动的损失降到最低,如何在疫情背景下出台力保外贸企业今年展会营销的举措就显得十分重要。未来,外贸企业在从事国际贸易合同和参加境内外展览展会合同中应更加细化和完善“不可抗力”条款,通过明确界定“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分,从而最大化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在疫情背景下,物流仓储活动的尽早恢复、企业尽快复工,以确保国内供应链的完整运行、防止国际供应链被外力冲击而断裂、人民币汇率如何保持合理的弹性区间、尽早对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结收汇行为予以警示和维护等都是2020年不能忽视的外贸发展的风险溢价问题。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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