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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重复收税 为企业“走出去”减负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张凡 2018-03-01 15:22:51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是指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国内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办法。这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能够有效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税负。”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2018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说。

去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第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6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第一层是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至第五层是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这使得企业的抵免更加充分,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更好地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刘宝柱说。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中国贸易报》记者表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调整实施以后给企业海外经营带来利好,反映出企业海外经营过程中税收方面的问题正在逐渐消除。但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仍给企业带来不便和负担,我们亟须不断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使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税负成本降得更低。

“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是好事,这是国家为吸引外资和帮助企业顺应‘一带一路’倡议更好‘走出去’的政策。”湖北乾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总裁、ceo张梦奇告诉记者,“但是,这样的政策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可操作性。因为政策目的往往很好,但对于企业来说,操作和申请起来却依然很难,这不仅体现在我国相关部门内部行政繁复上,也因为各国政策不一,很难协调,比如高税收国与低税收国的政策都存在区别。今后要面对多国投资,从目前状况来看,还是难以抵扣。”

对于张梦奇所反映的情况,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黄素华也有相关的解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税务总局还单独发布公告,明确相关配套征管制度,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同时,为更好地适应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责任编辑:苏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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