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2019-02-14 10:02:42
“对比中外仲裁,国际仲裁之间的差异依然存在。但是由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机构竞争与合作、联合国及其他国际专业组织的努力,国际仲裁在逐步融合与趋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虎在日前由中国贸促会和新加坡律政部共同主办的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上指出。
中外仲裁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差异。比如,仲裁机构作用不同、经办人作用不同、仲裁员作用不同等等。
“国际仲裁程序中有案件经办人和仲裁秘书两个角色,案件经办人是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等处理案件,案件经办人基本上不可以担任公职。”李虎指出,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指南,仲裁庭可以雇用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仲裁秘书。但是,一旦被指定为仲裁庭秘书,就不能在同样案件中担任案件经办人。按照贸仲委规则,案件经办人可以同时担任仲裁庭秘书,为仲裁庭提供专业的服务。
李虎还指出,在中国仲裁中,若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仲裁员可以担任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在国际仲裁中,民事授权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友好调和人的身份,依据衡平规则,超越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仲裁。但是,中国《仲裁法》无此规定。
此外,中外仲裁庭查明的事实方式也不同。“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相比较,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书面证据证明事实,采取简洁的方式进行,开庭一般是半天、一天或一天半。但在普通法系下,即便是事实书面证据能够查明案件的事实,仍然需要进行严格的交叉讨论来进一步印证案件事实。”李虎称。
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投资纠纷的有效手段,其服务于国际经济贸易。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程度和方向也决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和方向。
李虎举例称,“电子商务依托于互联网和云信息,是后现代国际贸易的重要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许多网络纠纷,网上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也应运而生。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得以进行,诸多证据是在线形成的,也就需要与其特性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以适应这一领域的快捷性。”
仲裁机构为仲裁提供管理服务,每个仲裁机构都拥有很多的仲裁案件,仲裁机构之间的竞争也是事实。
“仲裁机构之间应相互合作良性竞争,共同推广仲裁,做大仲裁市场,彼此受益,彼此发展。在良性竞争的过程中,每个仲裁机构都需要不断地进行程序创新,优化自身仲裁实践,提高仲裁的吸引力。”李虎认为,比如紧急仲裁员制度,最早是由美国仲裁协会提出并实施的,后来,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在其新修订的《scc2010规则》中增加了该制度,之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贸仲委都纷纷采取了这种制度。这种相互借鉴的结果将商事仲裁推向良性发展的轨道,如此循环,国际商事仲裁品牌在机构竞争与合作中将不断往前推进。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现有150多个缔约国,为国际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成立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还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世界各个国家国内仲裁立法提供典范。
“通过日渐形成的统一认识,为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李虎称,仲裁机构之间也应加强合作与交流,进行程序创新,相互借鉴,坚持规则为导向,共同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